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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周脓肿死得惨,法律公正得赔偿
一、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年仅28岁,平素健康状况良好,因肛周化脓1周、出血,发热39℃,于2000年7月2日21时到市中心某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诊断为“肛周脓肿,右下肢蜂窝组织炎”,给予青霉素、百多邦等药物;次日仍以相同症状就诊,加用甲硝唑、丁胺卡那治疗,但依然没有给予清创排脓治疗。在病情没有缓解的情况下,于7月4日因病情加重第三次就诊,此时仅给予地塞米松5mg静脉点滴,诊断为“右下肢气性坏疽”收住病房,当晚进行肛周脓肿引流,右下肢全长切开减压术,但术后未进行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及支持疗法,造成水、电解质平衡紊乱,术后2天就不幸死亡。
二、 审判结果: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委托区、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患者亲属不服,法院再次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全面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了认定,但仍然是次要责任。最终,庭审中经过激烈的辩论,我方据理力争,法庭采信了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获赔11万元。
三、 律师点评:
首先,本律师团队通过仔细阅看病史,分析病情,从一张化验单中找出问题的关键。脓液培养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怎么可能是“气性坏疽”呢?因为气性坏疽是革兰氏阳性产气荚膜杆菌引起。
其次,从病理切片报告上分析,“间质血管弥漫性扩张充血,并见片状出血,散在大量炎症细胞浸润,以中性粒细胞为主,一侧表面组织有坏死和少量渗出物”,这分明是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的表现。
再者,被告没有及时切开引流,亦未及时收住入院治疗;术前检查不充分;未及时、有效纠正代谢性酸中毒、和电解质紊乱,未及时使用有效的抗生素,而是用了针对革兰氏阳性菌的大剂量青霉素,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本团队律师抓住被告的要害,使其无法回避诊治上的错误,法庭主持公道,使原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