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五日

网站首页|团队介绍|服务项目|办案流程|新闻链接|经典案例|法律法规|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电话:13918158766,13901803033 传真:021-33533611 Email:xglawyer@126.com 地址:上海市武宁路19号丽晶阳光大厦1902-1905室
Copyright © 2011 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 上海医疗律师团队网 All Right Reserved 您是第 908598 位访问本站的朋友! 技术支持:中国网服

沪ICP备16052968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2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