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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息肉切除致不孕,医方担主责

一、   案情简介:

一年轻未育女性, 2009年入住本市某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宫颈息肉。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其后进行了宫颈赘生物切除术。手术后患者一直阴道有出血和发热,医生告知术后正常现象,并安排患者出院。

出院后,患者出血仍未停止,一星期后因阴道大量出血,在外院急诊,入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术后,失血性休克。入院当天医生该患者进行了“宫腔镜检查+宫颈创面缝扎止血术”。

出院后患者因阴道仍出血多次就诊,并第二次入住原手术医院。

经过反复诊疗后患者出现月经期缩短,月经量减少的情况,其后多年无法怀孕。在多家专业的妇产科医院诊疗发现:子宫颈后壁相当于内口近峡部位置有一陈旧性瘘口,约直径0.8厘米。大部分子宫内膜极薄,少部分子宫内膜淡红色,宫腔粘连组织厚致密。虽经多次试管婴儿,但是也未能怀孕。

二、   律师分析:

经家属咨询后,根据患者的诊疗过程,结合相关诊疗常规,律师就原手术医院提出以下几点争议焦点:

一、术前检查不全面,未明确赘生物部位和大小,诊断错误,手术方案制定不合理。

患者前期的诊疗过程表明宫颈口可看到的赘生物其蒂部来源于宫腔的可能极大,但是医方直到手术前都未行任何的进一步的检查明确:肿块的具体部位、来源、大小?却术前又一直明确诊断为“宫颈息肉”,并据此作出了宫颈赘生物直接切除的手术医嘱,而这一手术方案对于息肉实际上位于宫腔内的患者根本就不合适。因此医方术前在辅助检查提示患者可能为宫腔赘生物的情况下,没有予以进一步检查,诊断错误是导致医方手术方案选择错误的前提。甚至在手术中发现肿物蒂部位于宫腔后仍然一直诊断患者为宫颈息肉(出院小结、出院记录记载),坚持错误诊断。

二、    术前未告知术后不育不孕风险及替代方案,侵犯了患方的基本知情选择权,医方理应就未告知却发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手术前应当告知手术的方式、手术的风险及替代方案等必要内容,在患方知情选择后才能进行。但是本纠纷中:

1、      手术风险告知不完善。手术前医方并未能排除宫腔赘生物的可能,却直接诊断为宫颈息肉,术前谈话中根本就没有对手术可能导致宫腔粘连、子宫内膜受损,甚至不孕不育等重要信息进行告知。而如果未育的患者得知手术可能存在如此巨大的风险,将完全可能选择暂缓手术,要求进一步检查、外院检查,或选择其他的治疗方案。

2、      未告知必要的替代方案。上海市《妇产科诊疗常规》、大学教材《妇产科学》第七版关于“宫腔镜”的章节中均提及:宫腔镜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包括子宫内膜息肉、宫腔内异物取出等涉及宫腔的处理。本纠纷中根据患者的病情,在术前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宫腔镜手术不仅能进一步完善检查,而且避免了盲视下宫腔手术所带来的手术风险。从而增强手术效果,减少手术风险。但是本纠纷中医生术前并没有告知可选择更适宜的宫腔镜手术。

因此,在医方未告知必要的替代方案及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且未告知的内容属于出乎患方预计的严重事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鉴于如果医方告知了:盲视手术及宫腔镜手术的对比;手术可能导致不孕不育的风险这些关键内容,那么患者完全可能选择宫腔镜手术,或鉴于目前无法承受的手术风险而暂缓手术,选择其他治疗,从而直接避免术后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医方应就其告知的不规范对患者目前因手术而发生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三、手术不当导致患者子宫内膜严重受损、宫腔粘连、宫颈瘘口等损害。

患者第一次手术前并未存在宫颈瘘口、子宫内膜受损、宫腔粘连、输卵管不通等导致不孕的严重问题。目前发现的一系列损害显然与手术操作不当直接相关(具体略)。

另外医方存在:

1、择期手术的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宫腔内手术一般选择月经干净后1周为宜,此时子宫内膜处于增生期早期,薄且不宜出血,黏液分泌少,宫腔病变易见易处理。本纠纷的患者的手术属于择期手术,患者月经干净5天入住院,但是等了一个星期才安排手术治疗,此时距离月经结束已经11天,到了内膜增生期的晚期,内膜较厚,加大了手术风险。

2、术中未及时更改手术方案。医方拟施手术名称为:宫颈赘生物切除术。术中发现:宫颈赘生物的蒂部位于宫底部,大小约4×2.5×2厘米,质韧。对此情况显然进行宫腔镜手术较之盲视下的手术更能达到手术目的,但是医方没有及时更换手术方式,存在切除过多或不彻底,损伤其他部位正常子宫内壁的可能,加大了手术风险。同时在探查宫腔不平的情况下选择刮勺刮子宫壁,双极电凝宫腔内止血,术后未用宫腔镜检查,故盲视下的操作存在病情不了解、内膜增生处理不干净、损伤肌层造成术后粘连的可能。

三、纠纷处理过程:

本案提起诉讼后,经上海市医学会专家认可了患方提出的争议焦点,鉴定确认:被告就患者的不孕不育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获赔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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