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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道下端平滑肌瘤误诊为贲门癌终获赔偿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本市郊区人,现年68岁,平素体健,手术前体重169斤,因哽噎感1月余,于2001年6月在本市北区一家三级医院以“贲门癌”收住入院,术前病理切片结论为”胃贲门部粘膜轻度慢性炎,伴轻度肠腺化生,与临床诊断不符,请再作活检”。但被告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匆忙为原告施行“食管下段癌根治术”,切断肋骨3根,切除食管4×3cm、80%胃体及大、小网膜等,并将残胃与食管吻合。术后病理报告为“食管下段平滑肌瘤”。被告的误诊误治,使原告身体遭到重创,至诉前每天只能进流质饮食,终日胸口憋闷、嗳气、口吐酸水,身体严重消瘦,体重仅剩109斤,丧失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十几次无果,无奈去××区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却得出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原告委托本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诉讼。诉讼中代理律师申请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被告却以原告之子与其签署2500元赔偿款的协议已解决该纠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结果:
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主张该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约8万元,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再行主张。
三、律师点评:
首先,该案并不存在诉前协议解决的前提,原告委托其子领取被告承诺的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
其次,原告在区医疗事故鉴定会上未抓住该案的重点进行陈述,代理律师在市医学会上根据诊疗常规及医学科学理论,严正指出被告误诊误治的事实,鉴定专家据此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子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最终采信律师观点及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