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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诊断糖尿病致低血糖昏迷死亡,医方担责
一、 案情简介:
患者,女,时年63岁,平素身体健康。因自觉近两个月面目略有浮肿(但家人未发现),故于
检查后,医生直接仅凭这一次的餐后血糖,就告知患者患有糖尿病,并开出了:1.格列齐特80mg×1合,1片bid;2.二甲双胍×2合,2片tid的医嘱。嘱患者取药后回家后坚持服用,吃完了以后再来,平时不要进食甜食。患者服用后没有几天,患者开始感头昏,但未予重视。
3月16日晚上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不清,伴四肢抽搐,无二便失禁、发热、气促,有呕吐为胃内容物。急被救护车送往当地另外一家区级医院急诊,急诊时间为20时35分,查体:180/90mmHg,双眼向左凝视,四肢强直。呼吸音粗,可及痰鸣音。血常规示:白细胞11.00×109/L,中性粒细胞85%。
住院6个多小时后(
其后患者的病情未能好转,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并发感染、电解质紊乱等。
二、 律师分析:
根据患者的诊疗过程,结合病史、诊疗常规、医学科学原理,本律师团队分析认为:
首诊医院的过错:
1.医方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仅凭一次餐后血糖就盲目诊断患者为糖尿病。
我国1999年10月糖尿病协会诊断糖尿病的标准为:1.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或2.空腹血浆葡萄糖水平≥7.0mmol/L或3.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中,2h血浆葡萄糖(2hPG)水平≥11.1mmol/L。注:需再测一次,予以证实,诊断才能成立。
但是本纠纷的医生竟然在查尿糖阴性,其他尿常规肾功能基本正常时,仅凭一次的餐后血糖7.4mmol/L就直接作出一个将严重影响患者一生的重要诊断(糖尿病)。这样荒谬的诊疗水平显然是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极差的问题。
2.医方在错误诊断患者为糖尿病后,未区分糖尿病类型,就直接让患者联合服用格列齐特80mg bid、二甲双胍2片 tid,该两种降糖药物的相加效应,直接导致患者发生低血糖昏迷。
众所周知,糖尿病的诊断需要区分其类型(譬如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以确定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具体用药。格列齐特为磺酰脲类降糖药,二甲双胍属于双胍类降糖药,两种药物均主要用于Ⅱ型糖尿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第二部)关于“磺酰脲类,格列齐特”中专门提到:低血糖系第一个不良反应,Ⅰ型糖尿病禁用,体质虚弱、肝肾功能不全、恶心和呕吐、老年人等慎用,合用二甲双胍可增加低血糖的发生。
但是,本纠纷的医生在已经盲目认定患者为糖尿病以后,根本就没有考虑其糖尿病的类型,就直接给予了格列齐特+二甲双胍联合使用。
3.医方在让患者服用降糖药物后,未嘱患者随时复诊,也未给予必要的血糖监测。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及医学会编撰的《内科诊疗常规》关于“糖尿病”的章节中专门提到治疗糖尿病“最常见和严重的副作用为低血糖,治疗时务必进行血糖监测”。药典上关于降糖药物的使用规范上也指出:用药期间必须要监测血糖,以观察疗效,调整用量,避免低血糖的发生。
但是,医生在诊断患者为糖尿病后,直接就让其带药回家长期服用,既不嘱患者随访,也不嘱患者监测血糖。这种错误的处理,直接导致原本就没有糖尿病的患者,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服用降糖药物,继而发生低血糖的后果。
4.诊疗医生是跨专业执业,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诊医生的执业范围系中医内科,其针对西医内分泌专业作出西医的诊断和处理根本就是跨专业执业,为非法行医行为。
后续住院诊疗医院的诊疗过错:
患者后期低血糖昏迷后的住院医院主要过错就是由于医护人员疏于关注血糖的检查结果,以至延误了低血糖昏迷的及时诊断和处理,导致患者的昏迷不可逆,并最终死亡。
患者于
三、 案件处理结果:
本起纠纷起诉前,患者与首诊医院自行在当地区医学会进行了初次鉴定,鉴定认定医院不承担责任。家属咨询本律师团队后,我们提出:患者就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了查明患者到底是不是糖尿病、是不是低血糖有必要把后期住院的医院一起起诉,通过患者后续的诊疗来反证前期诊疗的过错。随后患方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首诊医院就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后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极大的维护了患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