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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医生被判赔偿

2016-05-10 08:24: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周瑞平
  孕妇先后6次去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医院都未能排除胎儿先天性疾病。婴儿出生半个月后因先天性心脏病不幸夭折,家人发现为孕妇做彩色超声检查的医生竟无执业医师资格,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六次检查基本正常,婴儿出生半月夭折

  巢湖居民小胡在怀孕16周时,到巢湖军民医院做唐氏筛查和彩色超声检查。两项检查结果均显示小胡的胎儿正常。

  去年2月12日,小胡再次到该医院做彩超检查,超声描述胎儿心脏:心脏比例大致正常,四腔心切面可显示,左右房室基本对称,左、右室流出道切面可见等,同时该超声提示:胎儿四腔心未见异常,只能排除50%至70%胎儿先心病。

  而后,小胡又先后四次到军民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超声提示单胎、晚孕(存活)、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胎儿有些脏器不能清晰显示。

  去年5月28日,小胡在巢湖军民医院剖宫产下一足月****。6月11日,小胡喂奶时发现女儿脸色发青发白,后喂点水拍拍缓解;当晚喂奶时,女儿再次出现相同症状,家人急忙将她送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该院心脏彩超提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连带中断考虑缺损伴二尖瓣关闭不全。****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去世。

  后小胡家人得知,巢湖军民医院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生潘某只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她的执业证书原件已被巢湖市卫生局剪切作废。

  小胡认为,巢湖军民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是自己失去女儿的主要原因,便诉至巢湖市法院,请求判令:巢湖军民医院赔偿小胡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其中物质损失3万余元,精神损失20万元。

  医师无执业资格,违反诊疗规范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声检查是妊娠期中最为重要的检查项目,此案所涉6次超声检查应当属于产前检查的范畴。

  根据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关于超声检查分级的规定,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个等级,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可由执业助理医师完成外,进行其余等级超声检查均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巢湖军民医院聘用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并出具报告,已违反了该诊疗规范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小胡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推定巢湖军民医院具有过错。小胡因生育及抢救女儿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巢湖军民医院全部承担。

  因女儿的出生、疾病、死亡确给小胡带来巨大的情感落差和精神痛苦,而该痛苦是由巢湖军民医院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对小胡的精神抚慰金诉请予以支持,但其主张20万元过高,根据巢湖军民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并结合巢湖军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酌情支持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巢湖军民医院应赔偿小胡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2159元。

  医院上诉:婴儿死亡与诊疗行为无关

  巢湖军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认定事实错误。在存在医患纠纷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将新生儿火化,并导致无法进行医学鉴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原告承担。军民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军民医院检查医师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检查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按原告陈述,新生儿死亡原因为先天性心脏病,因先天性心脏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显然新生儿死亡结果与军民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幸的情况下,原审判令军民医院承担100%赔偿责任明显错误,判赔6万元精神抚慰金更是于法无据。

  巢湖军民医院向法庭提供彩超报告单一份,证明医院进行彩超检查的时候有提示说只能筛查50%至70%的先天性疾病,并不能筛查全部的先天性疾病。

  小胡在二审法庭上答辩称,唐氏筛查及四维彩超都是为了排除新生儿有无先天性疾病,均属于产前诊断。军民医院没有资质从事产前诊断,导致未检测出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次检查未能准确诊断,侵犯孕妇生育选择权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产前检查则是对孕妇定期的常规健康检查,进行产前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通过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

  超声检查是妊娠期中的检查项目。小胡多次在巢湖军民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其目的既是产前一般检查,也是为了排除胎儿先天性疾病。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巢湖军民医院经多次彩超检查,均未能作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准确诊断,侵犯了小胡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小胡生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死亡,造成小胡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巢湖军民医院对小胡的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小胡女儿出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巢湖军民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胡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作出了明确诊断,巢湖军民医院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其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小胡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小胡进行彩超检查只能排除50%至70%先天性疾病,对此,小胡未能进一步做产前诊断确诊,故一审判决巢湖军民医院赔偿小胡精神抚慰金6万元偏高。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中院认为精神抚慰金酌定4万元较为合理。据此,法院终审改判巢湖军民医院赔偿小胡各项经济损失52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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