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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声检查致缺陷患儿出生,医方担责

一、案情简介:
2005年8月某孕妇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卡检查,其后定期产检,并5次行超声检查,均未提示异常。2006年1月孕妇分娩一****,娩出后发现新生儿存在右侧肢体的畸形:右足足弓、前掌缺失,仅有跟、距骨;右手食指、中指中、末节缺失;左足第3、4趾之间没有趾间隔。
二、纠纷处理经过:
本案作为不当出生的案例,不当出生的后果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针对超声检查,只有超声未发现:无脑儿、单腔心、严重脊柱裂、严重脊膜膨出、严重胸腹壁裂伴有内脏外翻、严重软骨发育不良等严重的情况时,鉴定机构才考虑医方存在过错,而对于部分超声可能发现也可能无法发现的一些其他残疾,如果医方未发现,医学会一般不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针对本案,我们受理后对病历进行了仔细的分析。通过前后笔迹的对比及执业医师的查询,发现:超声检查报告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同时检查医生不具备进行超声检查的资质。为此,我方提出:
1、医方非法大量启用没有资质的人员为孕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显属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无法直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案在B超检查报告上签名的多位医师不具备超声检查资质,甚至个别医生连执业医师资格也不具备。
医方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却非法多次启用根本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超声检查、诊断,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关于医务人员只能在执业医师证所确定的地点按照已确定的执业范围、类别从事医务活动,医师不得跨专业执业,没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纠纷显属非法行医行为。由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本纠纷不属于单纯的医疗事故,不能针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方提供的超声报告单存在严重的伪造行为,无法作为鉴定的证据使用。并且由于超声检查系本纠纷的关键争议焦点,故病史的不真实同样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
因医方的五份B超报告上所涉及的同一签名医师的笔迹均明显不相同,故报告系伪造形成,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本纠纷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医方在产前超声检查中操作违规,诊疗水平低下,不负责任,使原本可发现的胎儿畸形未能发现,原本不应娩出的畸形胎儿娩出。因此,超声检查经过就是本纠纷查明争议焦点的关键事实,由于医方进行的产前超声检查不同于一般的影像检查,没有客观的影像片可以回顾事实,唯一的依据就是报告单,但是由于医方提供的报告单丧失了基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本无法作为检材使用,故根据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纠纷也将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过反复多次开庭,法院先后确认医生的资质问题,报告签名伪造问题,然后认定伪造的报告不能作为鉴定的检材,鉴于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超声报告不能被采信,严重影响了事实的查证,医学会未能进行鉴定。最终经法庭协调,医方赔偿患方18万余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例患方前期曾咨询了其他律师,给出的意见就是:医院没什么过错,诉讼没有价值。当事人只是抱着最后的希望来我所咨询,如果也没有希望就放弃了。经过我们对病史的全面分析后,我们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充分为患方的维权作出了努力。因此,对于咨询案件,虽然前期并没有委托,但是律师也应当尽量从现有病史中寻找对患方有利的方面,尤其是对于关键病史的分析一定要从形式、内容及相关诊疗规范上进行全面的判断,以便多角度的考虑,避免受害人失去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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