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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医疗霸权:不该成为新闻

    5月30日,法制日报以《信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不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为题,报道了广西高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没有采信广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采信了医学权威著作的有关论述,判决广西某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的一种,法庭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最终选择性认定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儿了,因此,这则新闻实际并没有新闻性可言,广西高院只是依法干了该干的事。但为何这则新闻却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法律界人士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今后医患赔偿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
   
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患者的鉴定申请总因种种理由被退回,因为拿不到这一纸鉴定,无法向法院起诉。即使申请被受理,也得忍受鉴定的暗箱操作所产生诸多不公。在大家望眼欲穿中,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了,当时赞誉之词充斥媒体:“老子给儿子鉴定永远成为历史”、“患者知情权得以充分保护”……云云。
   
而实际上,注意这段司法历史的人都清楚,在后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仅在媒体上成了口诛笔伐的对象,而且司法实践中,河南南阳、四川泸州等地都有法医鉴定“打败”医疗纠纷鉴定的实例,《办法》所规定的“补偿”也被司法实践所摒弃。在这四面楚歌中,与其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
   
正因为如此,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看似中立的医学会实际上并非完全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国家每年只拨给医学会很少的运作经费,医学会得以正常运作是靠医疗卫生系统的支持。因此,医学会岂敢得罪“后台老板”?另外,医学会所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从何而来,不还是卫生系统的医生吗?如此换汤不换药的改革自然难以根治医疗事故鉴定之痼疾。
   
过去法庭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有很大的依赖心理。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不敢立案、不敢审理、不敢下判,甚至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问题,也不敢贸然否定,而是通过复核鉴定,来“以鉴定推反鉴定”。所以可以说,过去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一直都是鉴定牵着审判的鼻子走。
   
广西高院所做的,就像吃番茄一样简单容易。但因为他是第一个吃番茄的人,所以其精神可嘉,很有新闻价值。但从医疗纠纷案件能得以公正解决这一角度来说,人们更期盼的是:让这种作法成为习惯,别再成为新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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