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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致婴儿脑瘫 法官调解化九年恩怨

“彭法官,您为我女儿的案子花了不少精力,我很感谢你!”、“彭法官,今天能调解解决纠纷,你做了很多工作,说实话,作为被告方律师,我真的很感动。”5月28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官彭行方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近九年的医患纠纷,原、被告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一致感谢法官为调解双方矛盾所付出的努力。   2005年6月4日,原告母亲钟丽在被告赣州市某医院进行分娩,并于当日产出一****即原告刘红红。钟丽在生产过程中,因被告医务人员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其第二产程延长,导致原告出生时即被诊断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并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家属与被告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原告家属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认可原告病情正向痊愈发展,被告免除原告的医疗费九千余元,并一次性支付了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三千余元,此后原告出院。   原告出院后,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自2005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先后到赣州市立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7月,赣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原告在后续治疗期间,因家庭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费等费用,原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双方纠纷一直持续。2011年12月31日,原告向章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随后又申请对原告后续治疗费进行补充司法鉴定。经鉴定认为,被告在对钟丽及刘红红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拟定为30%;刘红红伤残等级为四级,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评定为每年12000元,康复训练期限至十八周岁。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69670元。   案件开庭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在于赔偿标准和数额主张不一致,加之本案纠纷产生时间早、诉讼时间长、原告家庭困难及原告自身需要继续治疗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试着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一方面耐心引导原告方,让其认识到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和不合理部分,使其对纠纷的处理有个合理预期;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告方正视纠纷的解决,敢于承担应有的责任,做到以此为鉴,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管理,最大程度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执着做双方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于2014年5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注: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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